《专利法》专题1-4
专题一:专利法基础知识与权利归属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属于法律。《专利法》于==1984年3月12日==通过,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第四次修改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制定、修改,属于行政法规。《细则》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次修改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 《专利法》第四次修改涉及时间过渡的考点主要为==外观设计的保护时间==。申请日为==2021年5月31日(含该日)==之前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10年==,申请日为==2021年6月1日(含该日)==以后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15年==,均自申请日起算。
- 《细则》第三次修改涉及时间过渡的考点主要有:
- 2024年1月20日以后在==实用新型初步审查==中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具有==创造性==进行审查;
- 发文日为2024年1月20日以后的电子申请取消15日邮路时间;2024年1月20日之后的发明、实用新型申请可以提出优先权的恢复、优先权的改正和增加、援引加入;
- 2024年1月20日之后,审查员可以在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引入《细则》第11条进行审查(诚信原则)。诚信原则在2024年1月20日之后才开始实施。
- 先申请制(法律宣言)
-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时间有先后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同日(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认申请人。协商不成的,专利申请均予以驳回。
- 先申请与后申请,后申请以A22.2新颖性问题进行审理;
- 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
- 不同申请人看优先权日,申请日;
- 同申请人同日双申的情况看申请日,不看优先权日。
-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 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
- 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 负责受理强制许可请求并作出决定;
- 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
- 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专利执法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调节专利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 调节开放许可实施中产生的纠纷;
- 裁决药品申请注册过程中的相关专利纠纷。
-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包括处理和调节专利纠纷);
- 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地级市、自治州、盟、地区和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
- 专利执法部门一般指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涉嫌假冒专利的行为。
- 专利纠纷案件的一审法院
- 发明、实用新型一审由==知识产权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院指定的中院==管辖;
- 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属、侵权纠纷由知识产权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由基层法院管辖,但外观设计专利行政案件除外。(专利行政案件指无效与侵权不服)
- 专利代理师、专利代理机构不能作为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 职务发明创造
- 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质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 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 主要是利用本范围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信息和资料等)。
-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可以通过合同进行约定,有约定,约定有限,没有约定,属于单位。
- 职务发明奖励:公告授权起3个月,发明4000,实用新型,外观1500。
- 共有权利,自己实施,收益独享;普通许可,收益共享;共有权与合作委托都是约定优先。
专题二:专利代理制度
- 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专利事务的行为。
-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报名积极条件,符合以下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取得国家承认的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并获得毕业证书或者学位证书;
-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报名消极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3年(因犯交通肇事罪受到过刑事处罚的,因交通肇事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不受3年限制);
- 受吊销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出发,自处罚决定之日起未满3年。
- 合伙企业应当有2名以上合伙人,合伙人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并有两年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经历。
- 有限责任公司有5名以上股东,五分之四以上股东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资格证,并两年以上执业。
- 分支机构可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代理协议,但是不能以自己名义提交专利申请。
- 外国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代表机构不得从事代理专利申请和宣告无效等中国专利事务以及中国法律事务。
- 严重违法失信:
- 三年异常名录;
- 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专利代理行政处罚。
- 机构的处罚: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i警告,处10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或逾期未改正,停业6-12个月,至吊销。
- 代理师的处罚:5万元以下罚款。
- 外国专利机构条件:
- 实质开展专利业务5年以上;
- 首代执业经历不少于3年。
例题:
专题三:说明书
- 说明书包括:名称,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说明,具体实施方式。
- 发明名称中不得有非技术术语,如人名,地名,单位名称,商标,代号,型号,商品名称,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说明书中可以有商品名称)
- 背景技术所引证的专利文件的公开日不能晚于本申请的公开日。
- 技术问题,当一件申请包含多项发明或新型时,说明书中列出的多个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应当都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相关(单一性)。
- 有益效果是确定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是否具有“进步”的重要依据。
- 实施例中,当权利要求相对于背景技术的改进涉及数值范围时,通常应给出两端值附近(最好是两端值)的实施例,当数值范围较宽时,还应当给出至少一个中间值的实施例。
- 说明书撰写要求:说明书不得使用如“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类的引用语。
例题
正确答案:ABC
B C
专题四:权利要求
- 权利要求书的基本概念
- 权利要求书是设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
- 权利要求书由权利要求组成,权利要求书应当至少包括一项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
- 每一个权利要求都是一个技术方案,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由技术特征组成,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
- 技术特征可以是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组成要素,也可以是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
-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包含了另一项==同类型==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且对该另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则该权利要求为从属权利要求。
-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 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说明书)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
- 由于从属权利要求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所以其保护范围落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
- 有时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也引用在前的独立权利要求(引用式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不能被看作是从属权利要求。
- 权利要求书中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图。
- 除绝对必要外,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等类似用于。绝对必要的情况是指当发明或者使用新型涉及的某种特定形状仅能用图形限定而无法用语言表达时,权利要求可以使用“如图…所示”等类似用语。==案例题无例外,现实中无例外,法条题有例外==
- 权利要求中通常不允许使用表格,除非使用表格能够更清楚地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主题。(允许)
- 权利要求书中的附图标记要加括号。
- 根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 对概括限定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的判断:
- 权利要求通常由说明书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实施方式或实施例概括而成。权利要求的概括应当不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 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形方式都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则应当允许申请人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概括至覆盖其所有的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形的方式。
- 对于用上位概念概括的判断
- 如果权利要求的上位概念包含申请人推测的内容,而其效果又难于预先确定和评价,应当认为这种概括超出了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如果权利要求的概括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充分理由怀疑该上位概括所包含的一种或多种下为概念或选择方式不能解决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 对功能性限定的判断
- 如果权利要求中限定的功能是以说明书实施例中记载的特定方式完成的,并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明了此功能还可以采用说明书中未提到的其它替代方式来完成,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充分理由怀疑该功能性限定所包含的一种或几种方式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权利要求中不得采用覆盖了上述其他替代方式或者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问题的方式的功能性限定。
- 纯功能性的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 支持的判断原则:
- 以说明书全部内容作为判断依据;
- 各权利要求单独判断;
- 未以说明书为依据的补救。